各镇政府,冶金工业园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、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,金港街道、后塍街道、德积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市直属各单位(公司),各条线管理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,负责接收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,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。
二、经审查,行政复议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的,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办理:
(一)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处理意见的;
(二)依法作出终止审理处理意见的;
(三)依法作出补正、告知、受理、通知答复、延期审理、中止审理、恢复审理,以及调查、听证等程序性处理意见的;
(四)依法作出调解、和解处理意见的;
(五)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意见、建议,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、行政处分建议等监督处理意见,以及作出停止执行行政行为处理意见的。
依据上述处理意见,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,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,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”。
三、经审查,拟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、变更、撤销、确认违法、责令履行、维持、驳回复议请求等其他处理意见的,按照原办理程序实施,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请市政府负责人签批后,加盖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”印章。
四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、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案件,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市政府。
五、“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”由市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。
六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4年7月23日
(此件公开发布)